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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前夫交了十年保费,为何不能作为受益人申领前夫身故保险金?

作者:庄秋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4 浏览量:0

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在现代家庭中已很常见,但由于保险的投保和理赔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加上目前业内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有限,常常导致投保人利益受损。

这里就有一个案例,女方作为投保人,其前夫作为被保险人,就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女方在交了十年保费后,无法作为受益人申领到前夫的身故保险金。

男女双方均从事保险业务,2009年,以男方为被保险人,女方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一份,保费十年缴清。双方于2010年离婚,离婚后,女方决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继续缴纳保费直至缴清。2020年,男方因病去世,女方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为女方的姓名、身份为配偶,而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只有女方的名字,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是前者的受益人有身份要求须为配偶,后者则无身份要求,由于女方现在已经没有配偶身份,采用哪份文件会直接影响女方能否作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女方认为,自己交了保费,承担了保险合同的缴费义务,理应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认为应以投保单为准,保险金由男方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不能给付女方。

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在本案中,投保单上受益人有身份要求,保险单则没有要求,且没有证据显示这两者的不一致是由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故依法应该以投保单为准,即受益人须既有姓名又有身份关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据此,法院判决男方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中,我认为从女方持续缴纳保费的行为可以推断,女方可能都没有注意到自己投保时的投保单上和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的不同,也可能知道但不懂这一点点的差别会导致如此迥异的结果,大家看完这个案例,赶紧都回去检查一下自己保险合同里的投保单和保险单吧!

   (案例仅供学习,对个案无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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