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刘洋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来源: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9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715





以上内容由刘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洋律师咨询。
刘洋律师
刘洋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七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洋
  • 执业律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4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延安三路129号金艺大厦七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