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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骑车人受伤保险公司肇事者共担责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24 浏览量:0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龚某诉被告胡某、胡某某、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涂某、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某77545.67元;由被告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胡某1060.94元;由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龚某23019.83元;由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涂某6211.6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8日11时5分许,被告胡某驾驶粤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涂某驾驶的赣AXXXXX号车,被告胡某与原告龚某骑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原告被碰撞后倒地摔至人行道线慢车道内被赣AXXXXX号车碾压,造成原告龚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涂某、原告龚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粤B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赣AXXXXX号车在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34557.73元。原告于2019年1月在江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13000元。后经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涂某、原告龚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酌定被告胡某承担本案70%的责任,被告涂某承担15%的责任,原告龚某承担15%责任。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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