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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邻居为一根铁桩发生争执法院:各担责50%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量:0

     中国法院网讯 (赵建荣 艾家静)  71岁的王老太与66岁的孙大爷是多年的邻居,本来关系还不错,可最近为了地面上的一根铁桩子,两家闹得很不愉快,不仅没有理性沟通、妥善解决,还进一步发展为肢体冲突,导致王老太受伤,于是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孙大爷赔偿王老太4万余元。
  2018年4月15日10时许,原告王老太的女婿沈某在原告家西边安装了自来水龙头,并在地上打了铁桩。“桩子是保护水管不被撞坏,再说桩子是打在我家地盘的。”据沈某事后陈述,“邻居孙大爷的儿子认为这个桩子容易碰坏他家小汽车,没有和我商量,就过来直接把桩子拔掉了,我们就吵了起来。”
  “铁桩妨碍我们家车辆出入,我儿子刚拔掉,他们家好几个人就过来了,我看到沈某手里有个榔头,就上去把榔头攥住,怕他打人。”孙大爷称,当时是想去拉开儿子和沈某,不知道王老太什么时候过来的,转眼就看见她倒在地上起不来了。
  王老太则一口咬定是孙大爷父子打伤自己的。而孙家的租客李某和孙大爷的孙子均陈述,当时王老太用手拽孙大爷的袖子,孙大爷右胳膊一甩,王老太转了一圈就坐在地上。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4037元。
  关于双方的责任,承办法官指出,首先,从事发原因来看,双方家人系因地面上一根带刺的铁桩子而产生纠纷,面对纠纷,双方本应理性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但双方发生争吵并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原告王老太的女婿沈某手持榔头,双方争夺榔头过程中王老太受伤,对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从原告受伤经过来看,王老太称系孙大爷抓住其左手把其摔倒在地,被告还用脚踢了其左侧腰部,但该陈述系原告单方陈述,且未有其他证据佐证,孙大爷及其子,以及沈某均称不清楚王老太摔倒经过,故不应以原告单方陈述作为定案依据。租客李某身份较为中立,其陈述与孙大爷11岁的孙子的陈述相一致,证言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50%的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018元。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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