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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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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姚志斗律师:公司业务常遇到的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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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别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或老股东认购。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来深入了解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以及他们与法律的联系。


【案例提要】

被告A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成立,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原告甲原出资58万元、占股29%,案外人乙原出资40万元、占股20%,第三人B公司原出资102万元、占股51%;甲为被告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包括甲、乙、丙等人。

因A公司发展xx省xx市妇幼保健院某项目,2016年7月11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提请将公司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董事会成员变更为7人、更换董事长及监事会成员、年终净利润的7%用于团队激励及修改章程。

A公司收到通知后即于同年7月15日向董事会各成员发出《告知函》,于同年7月22日向监事会及各监事发出《通知》,要求董事会收函后3日内、监事会2日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各成员收到通知后未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A公司遂于7月28日向各股东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告知由B公司提议,决定于2016年8月13日上午9:30在会议室召开,其中明确审议公司新增投资项目(项目计划书)并拟注册资本从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由股东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还明确了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及董事长人员。

2016年8月13日,A公司在上述地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B公司、乙到会,甲在收到通知后未到会。此次会议作出如下决议内容:1、被告A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鉴于乙放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原告甲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参加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由B公司出资800万元,公司增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变更为:B公司出资902万元(占股90.2%),原告甲出资58万元(占股5.8%),乙出资40万元(占股4%);2、代表全体股东71%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指定案外人孙某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即修正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另,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选举等事项待下次会议再行决定。

随后,A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办理了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及相应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2013年12月及2017年3月,A公司另召开股东会就董事、董事长及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进行表决,甲到会。后甲以公司决议无效为由,诉至本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会议的召集程序不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相关事宜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实为71%)通过,且在召开前已经通知原告甲,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合法。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涉案股东会决议关于侵犯原告甲可依29%比例认缴的决议内容无效,其他内容有效。对原告甲诉请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请,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称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关于甲放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相应新增股份(即29%相应总额232万元)由第三人B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的内容无效,其他内容有效;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股权转让与法律】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三、其他股东主张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情况

(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四)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实现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份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召开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经过半数股东以上表决同意,且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确定新的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

(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部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属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需完成上述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五、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


 【增资扩股与法律】

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要求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负责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增资扩股的法定程序

(一)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并对增资扩股之目的、方式、数额及程序等作出相应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中,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缴纳出资。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形式可以货币或经评估作价以非货币出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东缴纳出资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此程序适用于新增注册资本形式

(四)召开新股东(大)会、董事会。新投资人进入成为股东后,首先召开新股东(大)会,变更董事、监事(如有)、修改公司章程;其次召开新董事会,对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改组;最后,目标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向新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增资协议》所约定时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股东及新投资人应配合目标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事项。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增资扩股行为即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优先认缴权不得以资本多数决方式剥夺。即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除非股东明确确认放弃或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否则不得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剥夺。

(四)股东放弃新资认缴权需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在股东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给予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发表是否行使优先认缴权的意见;股东仍不发现意见并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才能视为推定其不行使优先认购权。

 

四、特殊情况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关于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对比】

一、资金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这里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

增资扩股的资金的受让方是公司,而不是其中某一股东,属于公司所有。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

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

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

 

三、投资人对公司的权利义务

股权转让后,投资人会取得一定的公司股东地位,此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同时也要按照持股份额无条件承担原有的义务。

增资扩股后,投资人是否与原股东一样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可以由各方协议达成一致。投资人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义务承担具有可选择性

 

四、表决程序规则

股权对外转让为原股东处分其个人财产,只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无需召开股东会表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增资扩股本质上来说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而非股东个人财产决议。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增资扩股必须召开股东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除非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转让使用的是“股东多数决”,即以人数为衡量标准,而增资扩股使用的是“资本多数决”,即以表决权为衡量标准)

 

五、对公司影响

股权转让会导致股东变化,但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变动。《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更注重保护公司的人合性。

增资扩股一般会为公司带来两方面的变动,一方面是会增加新的股东,另一方面为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从而可以扩大规模、拓展业务。增资扩股主要涉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以及运营决策。《公司法》对于增资扩股的规定更偏向于保护公司的资合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对于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已经将涉及到的程序、第三人以及股权变更后的事宜规定的详细完整,但回归到实务中我们可以发现,股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恶意串通,而增资扩股常被大股东用以排挤或压迫小股东。但股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本身就是较为复杂的公司法律问题,这其中不仅仅会涉及到股东大会的程序、实体内容的变更,还会涉及到股东的优先认缴权的保护。因此,作出以上两种决议时,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内部章程,合理处理股权转让,以及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保证公司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构建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才能实现为了公司更好发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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