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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婚后分权?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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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婚后分权?

典型案例:

袁某甲、徐某于2009年11月认识恋爱,2011年3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2月28日生育一子袁某乙。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加之双方又未在一起生活,感情交流较少,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分居分食。后,袁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现已被法院判决离婚。徐某现就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要求分割袁某甲在重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袁某甲的股权系其与徐某结婚前取得,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何为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条规定,股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股权的存在是以金钱为标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物质性的财产权利。本案中袁某甲即可通过在重庆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其作为股东的财产权利。

2.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进行判定。如果股权是在婚前取得的,股权即无争议为婚前财产。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的概念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3.案例分析:

本案中,徐某提出对袁某甲所有的在重庆市某公司的股份产生的予以分割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徐某股权取得所有权的时间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虽然其实际占有该股权的时间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此种情况根据上述内容应当认为其属于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股权应为婚前个人财产。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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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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