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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代位继承?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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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怎么继承?

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周某6于1964年10月27日取得房屋的房产证,该房产所有人为周某6。被继承人周某6和周某7是夫妻关系,婚姻存续关系期间有6个子女,分别是周某9、周某1、周某2、周某8、周某3和周某4。被继承人周某7于1997年去世,被继承人周某6于2014年11月20日去世。继承人周某9于1998年11月7日去世,其份额由其女周某5代位继承。继承人周某8已病故,其妻张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无子女。现在就周某5能否行使代位继承引发争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何为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2.    代位继承应当满足的条件:

(1)时间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主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先死亡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权利条件: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没有权利进行代位继承。即需要以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必要前提。

(4)遗产份额限制条件: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因此,本案中,被代位继承人周某9先于被继承人周某6去世,满足代位继承的四个条件,其份额应当由其女周某5代位继承。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规定:“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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