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永辉律师

霍永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广州市劳动纠纷

来源:霍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人浏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内容由霍永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霍永辉律师咨询。
霍永辉律师
霍永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霍永辉
  • 执业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