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永辉律师

霍永辉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二手房买卖纠纷

来源:霍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6
人浏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以上内容由霍永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霍永辉律师咨询。
霍永辉律师
霍永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霍永辉
  • 执业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6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津滨腾越大厦南塔71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