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邹连香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哪些纠纷案件,原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量:0

上期和大家分享了关于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可以主张的合法赔偿权益,今天和

大家聊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可以分为轻微精神损害、一般精神损害与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我国法律目前仅对严重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和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那么法院在哪些纠纷案件中会受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呢?

一、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三、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

亲属向提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是不能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9-1881-835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