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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量:0

H先生与B公司在于2020年初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2021年初,B公司对外投资设立C公司,H先生系该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时,B公司通知不再与H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H先生离职后,重新找工作,20222月,其收到了一家大型公司录用通知书,要求其携带离职通知单办理入职手续。H先生随后要求B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及时变更其在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但B公司做进行回应。因H先生未能及时提供离职证明办理入职手续,后该大型公司通知不再录用。

H先生后诉至法院维权,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出具上述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本案中,原、B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日到期终止,故B公司应于在劳动关系终止前15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相关离职证明,但B公司直至2022815日才为原告寄出离职证明,故B公司应当赔偿原告20222*日至20228*日期间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离职证明的相应损失。至于B公司所称协议书相当于离职证明的抗辩意见,本院难以采纳。

关于B公司未及时给原告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原告虽提供了其所称的用人单位发送的有关录用通知书、取消录用通知书、情况说明来证明因B公司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被新单位录用,但B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原告也并无其他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在该单位参与面试等相关材料来证明该录用情况的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因B公司未出具的离职证明而拒绝录用原告。为此,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录用通知书及情况说明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原告要求B公司按照*万元/月的标准支付其延迟退工期间损失的主张,本院难以如数支持。鉴于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延误退工损失的标准,故本院参考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认B公司应某2原告20222*日至20228*日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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