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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一个判决案例。

李某于2022年初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设计岗位,双方签有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后,李某又被上海某公司安排至B公司上班,与B公司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后B公司因公司经营原因拖欠李某工资,同日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离职证明。后李某向B公司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x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B公司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李某的陈述,B公司曾安排人员与其签署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B某当时并未签署,应当视为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事后李某又主动向B公司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此行为实质上系其向B公司作出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足以证明李某与B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其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

 

    从上述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如果劳动者要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最好能提供双方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书,且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支付期限等内容。如果双方在并未达成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劳动者直接离职走人的,事后又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等,这种离职方式,在司法实务中会被认定为系劳动者基于自身的原因而提出离职,与用人单位无关联,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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