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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按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被告N某与原告Y公司的负责人系朋友关系,后被告N某联系原告Y公司负责人,称要与原告Y公司合作经营****业务,并且要将其所持有的W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原告Y公司,股权转让款**万元。双方于2018年*月*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信以为真,分别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期间共三次转给被告总计**万元。后经调查发现,被告所说的W公司并不存在,被告N本人更谈不上有任何股权。至此,原告曾某向被告索要,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万元。无奈之下,原告只能到法院法院,要求被告N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答辩观点】

 

       被告N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W公司于2018年12月准备设立,主要就是为了经营***业务,其占56%的股权。当时原告的负责人当时表示想要参与这个投资,但是没有钱,就打算分批投入,每次十万元,后来一共做了6场招商活动,当时A公司还没有注册下来,所以是以***名义对外进行招商宣传,这些宣传活动原告方某是全程参与的。原告投入的**万元是作为拿这个区域代理的定金,投入A公司成立前期招商活动中的,在该公司成立后,给予原告12%的股份,也已经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成立不当得利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被告确认收取原告**万元的款项系基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款,从原告转账凭证的备注也可以看出原告对此清楚知悉。即便原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无权收取该款项,也是双方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被告返还涉案的款项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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