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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要点

作者:邹连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某与被告B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10月,被告B因生意(生活)需要资金,陆某原告借**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2,并出具借据一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上述借款,原告A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累计转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B某一直以各自理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原告A某只能诉至法院起诉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主张被告向某借款**万元,出具借条后,归还部分金额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账凭证所证实,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足额还款,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要点】

       1、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维权。

      2、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需要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知,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应当超过4倍的LPR利率标准,超过部分的,法律不保护。

      3、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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