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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任何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女)、被告B(男)**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生下一子。因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双方婚后感情不深,结婚后,被告与原告性格不符、三观不合并且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对原告恶语伤人、乱发脾气,没有承担起丈夫应尽的责任,对生活没有长远的规划和目标,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无法修复。原告于***年**月**日诉至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未判离。自判不离至今,双方一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一直在实际负责孩子的日常生活、学习等相关事宜。之后,原告A再次向法院提交离婚,要求离婚并主张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判令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

      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双方均同意婚生儿子跟随原告A共同生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婚生儿子**抚养费2,000元,本院亦依法予以确认。

......

     关于债务问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上述两笔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离婚后应由原、被告各半享有。现因被告B自***年*月起未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结合上述借款的实际金额,原告A主张归还的借款已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符合常理,具备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B辩称其在分居后曾多次支付过孩子的生活活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采信。故就被告B主张分割的上述两笔借款,本院不再予以分割处理。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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