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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判准予离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A、被告B,双方于2013年**月相识,同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女方先生育一女儿***,后再生育一子***。婚初期间,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B存在家暴等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A、被告B离婚;2、婚生女儿***、儿子***随同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女儿、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告A、被告B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现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纠纷,对此,双方本应当采取互相谦让的态度来处理彼此间的矛盾。但被告B未能正确处理,而是采取暴力手段对待女方,导致原告A轻伤,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更趋紧张,已无和好可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调解无效,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A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对双方所生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现两个孩子尚年幼,更需母亲的关爱和呵护,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更宜。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后,被告B应给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抚养费金额由本院根据原告A、被告B双方收入、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等,酌情确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婚生女儿***、儿子***,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于**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抚养费***元及儿子***抚养费***元,共计4,000元,直至其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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