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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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怎么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月**日进入D公司从事工作,主要负责***等工作内容。双方签有期限自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元,另口头约定每月还有完成指标绩效奖金2,500元。2019年**月**日,王某某生育。同年8月,王某某前往社保部门申领生育生活津贴,但被告知因2019年7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王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及生育生活津贴。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生育生活津贴系女职工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给予的补偿,在此期间,单位不再发放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系对单位不再发放工资的补偿,与工资不可同时取得。现经原告王某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因其在生产当月非正常缴纳社保,而导致原告不符合申领的办理条件,无法取得生育生活津贴。同前所述,本院已认定王某自2017年**月**日起与D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虽然王某名下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在职期间系由不同的其他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王某对此解释为该些公司系由D公司安排代缴,因D公司未能到庭对此作出解释,本院采信王某的主张,认定王某未能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原因系因D公司未能按时为其安排缴纳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金,故D公司应支付王某生育生活津贴。现王某要求D公司按月工资***元、及128天的标准计算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