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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合法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某公司返还入职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4,365元。事实和理由:朱某某于2006年x月xx日入职某某旅行社从事驾驶员工作,入职时某某旅行社违法收取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2006年xx月至2011年 xx月某某旅行社未与朱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某某旅行社给朱某某缴纳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后因某某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冷xx重新注册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将所有员工包括朱某某的劳动关系转至XX公司。2011年xx月xx日,XX公司为朱某某办理招工登记,继续从事驾驶员岗位,直至2020年xxx月xx日办理退工登记。期间朱某某多次要求某某旅行社和XX公司退还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一直未果。2021年xx月xxx日在上海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时,XX公司拿出一纸协议进行违法协商,虽协商未果,但协议足以证明某某旅行社和XX公司有直接关联。

【被告答辩观点】

       某某旅行社辩称,不同意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朱某某在2020年xx月xxx日驾驶着满载学生的校车与一辆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直接逃逸,导致某某旅行社受到了交通事故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某就再也没有来上班,也没有配合某某旅行社去处理相关的交通事故及缴纳相应的罚款。朱某某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安全质量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之后不处理的保证金,如果朱某某处理完了交通事故,可以退还保证金。

【一审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某旅行社认可朱某某在2006年xx月xx日至2011年xx月xxx日期间在其处工作,也认可为朱某某缴纳过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故本院确认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某旅行社主张该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但未就此举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某某旅行社主张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对此,虽然朱某某于2011年4月1日入职XX公司,朱某某与某某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xx月xxx日就已结束,但某某旅行社认可其与XX公司有共同的股东,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从事的也均是客运服务业务,故两家公司系关联企业。虽然某某旅行社否认系其与XX公司安排朱某某入职XX公司,仅认可系其处管理人员介绍朱某某入职XX公司,但XX公司曾要求朱某某签署协议,要求一并协商解决XX公司、某某旅行社与朱某某的劳动争议,这表明两家公司与朱某某的争议存在一定的关联。另某某旅行社在本案中表示安全质量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之后不处理的保证金,如果朱某某处理完了交通事故,可以退还保证金,而某某旅行社所称的交通事故系发生在朱某某与XX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朱某某关于某某旅行社收取的安全质量保证金继续沿用至XX公司的主张,本院可予采信。因朱某某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20年xxx月xxx日结束,故朱某某于2021年xx月xxx日申请仲裁主张退还保证金,未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某某旅行社向朱某某收取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朱某某要求某某旅行社返还保证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朱某某要求某某旅行社支付入职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的利息,因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故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朱某某入职安全质量保证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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