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邹连香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已达成离职补偿约定,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绩效奖金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原告邱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9年绩效奖金375,000元;2.被告支付2020年xx月至2020年xxx月工资82,885元;3.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审理中,原告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两次单方面针对原告进行降职降薪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被迫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意图通过签署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排除对方权利、减轻甚至免除自己法定义务的目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新员工定级定薪审批表》约定,原告每年享有6个月的浮动绩效奖金,被告处的经营状况和奖金发放情况均表明原告应当享有2019年绩效奖金;且被告降薪不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告对被告降薪行为多次表示过异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xx月至2020年 xx月工资差额。综上,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2020年度调薪时被告邮件告知原告,原告未回复,视为认可,2020年xxx月的调薪,原告本人签署了奋斗者倡议书,调薪后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处的调薪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从某原告存在浮动绩效奖金,2019年度因被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党委会决定原告绩效年终奖系数调整为0,被告不存在2019年绩效奖金。原告提出辞职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相应补偿并承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及其他纠纷,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一揽子解决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签有期限自2018年xx月xx日至2021年xx月xxx日止的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工资62,500元/月,自2020年xx月起调整为50,120元/月,2020年4月起调整为39,250元/月。2020年xx月xxx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及相关的职级、薪酬等调整,与本人预期和意愿不同。经昨日与程总商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一个工作日拟定于7月10日......”。2020年xx月xxx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6月xxx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3个月补偿金78,885元。通知书回执处载明“本人已收悉,并同意以上内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原告在该回执上签名署期。

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补偿金78,885元。

2020年xxx月xx日,原告向上海市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1.支付2019年度绩效奖金375,000元;2.支付2020年xxx月至2020年xxx月工资82,885元;3.支付代通知金差额36,205元。2020年xx月xxx日,上海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录用通知书、新员工定级定薪审批表、工资单、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xxx奋斗者倡议书、人事部门降薪邮件通知、关于xxx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宜的说明、关于xxx、xxx职级调整的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新员工定级定薪审批表、考勤记录、员工考勤管理规定、XX有限公司2019年考核与奖励方案、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的汇报、XX有限公司党委会议纪要、关于xxx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事宜的说明邮件、XX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目标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党委决议、关于薪资体系改革方案宣导会议的邮件通知和宣导会签到表、解除劳动合同邮件、员工辞职申请书与离职面谈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6月xxx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被告已按通知书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审理中,原告表示在签署通知书之前,其已明知存在降薪的事实及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2019年绩效奖金,在此情形下,原告仍与被告签署上述通知书,应当认定该通知书为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原告主张通知书显示公平,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通知书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能力,且其未就被告在通知书签署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进行充分举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通知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按照通知书记载,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78,885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可以认定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一并作出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主张2019年绩效奖金及2020年xx月至xxx月工资差额,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9-1881-835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