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庚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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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加班工资的计算

来源:陈庚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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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复杂,不仅要查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还要结合标准工作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的不同计算方式,这是许多情况下劳动者看似加了班,申请仲裁要求加班费却得不到全部支持甚至是全部驳回的原因。

本文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数量及计算倍数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主线进行简要分析。

注:加班费=计算基数×计算数量×计算倍数)


一、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


(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四)《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12月=21.75天

 

(五)《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65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下称“省08意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省08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约定标准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但实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可按实发工资中标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不得将加班工资重复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内,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且实发工资中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的,如双方当事人对此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和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十八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双方约定为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数额约定不明且无法查清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7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加班费的计算数量

《省08意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如果应发工资列明工资构成的,但工资构成无加班工资项目且用人单位亦不能证实其他收入项目具有加班工资性质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发工资未明确工资构成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实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当地行业正常收入水平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情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实行劳动计件工资的,但根据现在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且按照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月标准工时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可视为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报酬具有加班工资性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第八条 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对此用人单位否认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当负有合理的事实说明表面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

第九条 在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虽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其它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间应当扣除劳动者中间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且符合日常生活常理的,可以予以支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四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约定实行计件工资的计酬方式,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计件数量的,可参照标准计时工作制的方法核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第四十二条 在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且劳动者否认的,可结合其它证据和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劳动者提供了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或在工资表、工资单上规定了工资支付异议期的,劳动者逾期未对工资发放数额提出异议的,不视为劳动者对其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放弃。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3、当事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6)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7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的时薪为: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 l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 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 300)

如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劳动者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该约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77、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有权安排补休,而不发加班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四、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计算

(一)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前提

用人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首先,得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次,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三)加班费的计算

1.不定时工作制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发放加班工资,不同地方有不同操作办法:劳动部和广东省的规定是不支持加班工资,上海和深圳的规定是支持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可以存在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是否存在加班费,得看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内实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如果不超过,则不存在加班费;如果超过,则要看具体的加班时间: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要按300%的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则按150%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区分实际加班时间是在周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小结

加班费,对于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对加班费约定的条款。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采取各种方式证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及加班时间也是工作中需要留意的,一旦发生纠纷就不会显得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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