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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宋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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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共同向某某借款港币xx元,其中港币xx元系由原告使用并于2012年3月14日归还,然由被告使用的剩余xx元港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后债权人某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他人,直至原告全部付清。被告拒绝归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不真实不合法,借条是在澳门赌场写的从没看到钱,对方只交付了筹码,只是帮助担保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最初借款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等人在澳门旅游期间,证人陈述借条在赌场内形成,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的来源、交付及使用的过程,与借据表明系经营所需不相符合。对原被告之间的存在的真实、合法的债务关系难以认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一起因澳门赌博筹码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文以该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论述。

   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借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记载因经营所需,作为债权人某某而言,对大笔款项一般会在借款时对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以及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慎重的考虑,而某某在双方既无约定借款利息也无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就轻率出借巨额款项的行为,有悖常理。另外,结合证人证言反映借条是在赌场内书写,看到交付赌场筹码,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与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债务系因在澳门赌博而形成,属于赌债。

    其次,博彩业在澳门当地虽为合法,但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项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定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即原被告不负有偿还某某债务的义务。所以原告在自愿偿还了某某的钱款后,再向被告追偿债务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综上,一些在澳门赌博欠下的赌债,或是为参与赌博借款形成的债务,债权人或他人企图通过大陆法律寻求保护,不管该债权债务关系披上何种外衣,只要查明是因赌博发生的,均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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