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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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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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停车场被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王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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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经常会以“提供免费停车场”来吸引消费者,同时又以店堂告示、提示等方式标明“免费停车、车损自负”,一旦车辆在停车场内被毁损或者丢失,便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顾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经营场所付费享受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作为经营者的商家,负有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作为义务,应履行对消费者车辆妥善保护看管义务,即免费停车服务系经营者服务的延伸,是基于双方消费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经营者为了招徕消费者而设置免费停车场,为了减轻、免除其民事责任,在停车场内安装免费停放,损坏自负,自行保管,后果自负等告示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如果经营者未能尽到足够、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组织安保人员巡查、设置安全监控设备、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等,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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