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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无效声明

来源:王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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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与普通商品享受相同的消费权利,购买7天内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特价商品不退换”的规定是商家单方面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品打折是一种促销手段,商家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条件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一种典型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告示。

在此提醒消费者,要分清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如果是处理的瑕疵商品,在商家已告知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以瑕疵为由要求退换货。若是正常的打折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并享受同等的“三包”、“质保”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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