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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如何主张

来源:王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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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合理的营运损失侵权责任人应当赔付。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只判令实际侵权人赔付;有的法院支持在交强险保额内予以赔付,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而有的法院不支持交强险赔付。但无论如何,营运损失只要合理,便可以获得支持。营运损失是否具有合理性,还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营运损失,应当提供如下证据:

1、营运许可证。因为我国对营运车辆的管理采用行政许可制度,原告从事交通营运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证明其系具备合法营运的主体资格,这是主张营运损失的前提。

2、原告实际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依据。原告有了营运许可证,还应当实际进行了营运活动。运输合同、过路费收据、货物交付凭证、配货单据等,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运输活动发生的证据。

3、车辆停运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有损失,但不能证明该损失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也不能得到支持。交警部门存档的交通事故卷宗及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有交通事故发生的照片、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等详细情况,是车辆停运与事故因果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

4、车辆维修的合理时间的证据。车辆维修单位出具的进厂、出厂的记录及维修单,证明了车辆的维修内容及合理的维修时间。

5、营运损失的计算依据。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财务报表,利润、成本核算的相关材料,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等,据此可以计算出车辆分摊在每天的营运成本和利润。

上述五个方面构成了主张营运损失的完整证据链条,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才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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