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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高福垒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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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中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可以反悔?答案要点,单方不可以撤销。

    典型案例分析:

    吴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高某某于20027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年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XX市某小区XX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4年吴某某起诉至XX市X区人民法院称:X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吴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主张不再将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吴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XX市X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吴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吴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4作出(2014)民初字第X1号民X事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某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B关联法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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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福垒
  • 执业律所: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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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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