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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又订立的协议的效力?

来源:高福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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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又订立的协议的效力?

观点:A 、双方自认仍是夫妻关系的协议无效。

B、 双方订立的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协议一般有效,一方对另外一方给付财产的协议一般有效。

案例:

张大富与李二美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双方又私下协商好,等李二美生育两个孩子后再复婚,双方自认自己是假离婚。后来双方又签订了份协议,约定自离婚后每月由张大富给付李二美3000元,持续二十年。这个协议,大富也确实履行了近十年。后来,张大富又娶了年轻貌美的李三美,也不再向二美履行之前的协议。二美得知后,将在大富诉之法庭。

参考意见:该协议关于财产的约定,大富应当继续履行。

C、法理参考。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前夫基于真实表示签订的一份财产补偿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该协议属于前夫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前夫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D 、法理思考

如双方离婚后,一方在结婚后又与前任签订的给付对方金钱的补偿协议是否因侵犯现任配偶的权益而效力受到影响?现任配偶可否有撤销权或是本来就绝对无效?参考:会因侵犯责任妻子的财产共有权等而无效。

E  、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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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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