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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保险待遇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来源:王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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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保险待遇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包括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非专利性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等。所谓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那些尚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一定保密价值的事项或信息。比如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签订了保密条款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保密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

保密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具体规定有:《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综上,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保密条款,或者在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保密待遇,劳动者也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处所说保密条款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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