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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来源:曹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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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去损害他人的财产。如果存在无故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我们是可以去报警的。报警的过程中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就可以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罪立案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到以上立案标准的,受害人可以电话报警,或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现场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即使不构成犯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也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同时,受害人有权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使公安机关未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人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二、刑事证据的注意

  1、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两种证据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才有。《民事诉讼法》中这两种证据合并为一种,称为当事人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检查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中多了一个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把物证和书证放在一起,《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把物证和书证规定在一起。

  4、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法》中列为第七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列为第三种。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如何规定的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我们的私人财产也要注意自己去保护,不要让他人损害我们的私人财产。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以上内容由曹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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