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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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的单位是否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按照公司法理论,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自然成为后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自然成为成立后的公司的第一批雇员,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一旦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公司就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作为对此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
虽然设立中的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然要接受其管理、指挥和监督,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设立中的单位属于用工主体,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设立中的单位有两种后果,一是设立成功,二是设立不成功。设立成功的单位,劳动者与正式成立的企业之间按劳动关系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设立阶段招用劳动者从事工作的行为,系为了维系设立中单位运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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