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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是否应包括在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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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成是否应包括在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并未包括提成性质的收入。 

在当今的社会中,业绩提成普遍存在于销售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职业群体中,提成收入甚至占到了其收入的大部分,如果提成收入不计入其工资中,则也面临着显失公平的问题,对此,应当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提成收入来自于其工作内容的,应当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中的销售人员来说,承揽客户就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因承揽客户所获得的提成,也是工资的重要来源;从性质上看,该提成也是其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标准对价,所以应当作为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时全额列入。 

2.提成收入不属于本职工作内容的,不应当作为工资的确组成部分。对于利用自身资源为企业承揽业务的员工来说,其通过为企业提供劳动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工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的提成收入,并不属于劳动的对价,故不应当视为工资收入内容,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标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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