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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辩析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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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辩析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均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赔偿责任。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此书面劳动合同亦应包括涵盖电子邮件、电传、传真等数据电文的合同,不应仅拘泥于纸质合同),即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应被纳入有劳动合同之列,用人单位因此不应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至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有欠缺,均应属于瑕疵劳动合同之列而非劳动合同。实际上,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我们也会分别找到对应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际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示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上太述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于无劳动合同和瑕疵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不同规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仅是缺乏相应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重新协商、另订改正之责,如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其应承担的是相应赔偿之责而绝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罚金之债。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节,李某主张系某公司口头无故辞退,某公司称系李某自动离职,双方均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律认为,如李某无故不到公司工作,某公司应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对李某的旷工行为进行处理,现某公司并未举证明对李某的自动离职行为做出处理,故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双方已无存续劳动关系的可能,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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