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

邹超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未签订无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应设定上限?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人浏览

                     未签订无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应设定上限?

(一)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没有规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那么能否理解为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还是应当进行限制,理由如下:1.二倍工资中,一倍是劳动者的工资,另一倍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而对惩罚性赔偿都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2.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不设定期限限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解除纠纷。按照不设定期限限制的观点,在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补签合同不是用人单位一方就能完成,需要双方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本身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还可能存在劳动者为取得二倍赔偿不配合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行为违法性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对未签订无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上限一样,都规定为11个月,符合同类情形、同似处理的基本公平原则。 

以上内容由邹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邹超律师咨询。
邹超律师
邹超律师
帮助过 302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超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01*********29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