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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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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一) 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作为其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规范的是单位内部劳动者全体性、整体性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以协调和规范内部劳动关系为目的。3.集体合同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集体合同首先由企业职工一方现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后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荐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这类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经过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可以采取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方式,也可以订立集体合同。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从而推出用人单位与工会即使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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