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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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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开劳人仲案字[2012]第102号

        申请人:韩某   男   原郑州XXX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XXX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郑州XXX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超   河南省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

申请人韩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被申请人郑州XXX设备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仲裁庭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已经承担了申请人因治疗康复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35765.08元,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不再由被告申请人承担;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叁万伍仟元整。此款付清后,劳动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所有权利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三、双方明确自2012年4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

四、上述款项叁万伍仟元整在2012年11月26日前付清;

五、申请人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参保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必须配合申请人办理社保机构的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社保机构向被申请人支付的申请人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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