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律师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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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天水

擅长: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彩礼下的悲情婚姻

来源: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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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习俗风情,在西北农村甚至城市中不断的延续。从前些年的数千元,直到现时的万元甚至是数十万元不等,影响着多少男女间的恋情,催变了多少悲情的婚姻。

本案发生在天水市一个经济并不富裕的乡村。当张某风尘仆仆的找到律师时,焦灼的眼神里带着暗淡。他头发蜷曲、脸色蜡黄、身材短壮,透着西北汉子的质朴和木讷。在他的叙述中大致知道了这样的经过。张某与催某是在2011年的9月领取的结婚证。在此之前张某在外地打工,由于常年离家,婚姻被迫耽误了下来,29岁的张某仍然没有成家,父母颇为着急,四处托人介绍对象,好不容易介绍了一个姓催的女孩,愿意见上一面。于是张某赶回天水来相亲。要按照当地风俗,见面需付礼钱。第一次见面,叫“背看”,男女俩人初次认识,不管以后怎样,男方家是要给见面费的,这次男方家放了1500元。见面后,女方家同意第二次见面,这次是“明看”,也预示着女方家愿意这门亲事,两人的关系也就定下来,这次男方家给了女方40000元,另给了女孩“看盅”钱1500元。“请媒”,是绕不过去的,张某家将双方的媒人和催某家人请在一起,商议定亲的事宜,确定下来,各给媒人600元表示感谢。“认情”是缔结婚姻的大事,张某家更不敢怠慢,即就是经济紧张也要硬挺,张某在认亲时给崔某家磕头钱、彩礼、衣服钱、通话费共62000元。悲情的婚姻伴随着彩礼的支出埋下了苦果。经过双方媒人的见证,在催某父母的同意下,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正式在法律上确定了婚姻关系。10多万元的支出在一个贫穷农村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这是张某一家几十年的积蓄,彩礼是付了,那么结婚仪式的花费在哪里呢?张某父母硬下心,抹开面子,向亲戚朋友举债借款来办婚礼。结婚仪式就在喧闹和幸福中落幕。

新的家庭生活开始,起初催某还算乖巧,孝敬公婆,关心男人,村里的邻里也都说崔某贤惠,可是随着日子的延续。好景不长,两口子的矛盾产生。平时张某总是发现催某的电话很多,当询问是谁来电时,崔某就大发雷霆,这样两人口角不断,直至发展到分床而居。偶有一天,张某发现崔某的手机有多个陌生的男性来电,而且短信来往暧昧,此时张某再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质问崔某,崔某却淡然的回复:“这是我原先在外地打工认识的朋友,我们之间往来犯什么法了?你管不着。”一来二去,张某终于无法长时间的忍受崔某的背叛,暴怒下打了崔某,崔某愤然离家,杳无音讯。当张某打电话到崔某家询问时,传来的是崔某母亲的辱骂和责备。婚姻到这里,张某全家陷入了巨大的懊悔,钱花了,人却不见了,今后生活如何是好?离婚或许是此时选择的最好的途径。听着张某悲愤的叙述,案情已经清晰,就是诉讼离婚,讨要彩礼。经过多方工作,终于将崔某传到了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男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崔某同意离婚,返还张某彩礼6万元。案件到此终结,然而此案带给人的思索却没有终止。

彩礼这个在中国延续了千年的陋习,直到今天仍然充斥着我们的婚姻生活。爱情、婚姻本是在男女自由下产生的美好情感,但当在美好阴影的投射下裹挟着金钱的腐蚀时,这样婚姻就已经背离了《婚姻法》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文明的婚姻理念和道德基础。就上述案件而言,男方家庭在男女无充分的了解下,为了成家生子,延续“烟火”而花钱买婚。 女方家不顾子女意愿和幸福,以女为摇钱树,嫁女赚钱,损害了别人的家庭,也葬送了自己女儿的幸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拆散了多少自由恋爱但无法给付彩礼的美好婚姻;彩礼,结合了到少毫无感情而结合但走向分离的悲情婚姻。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者: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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