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

吴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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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来源:吴华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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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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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华萍
  • 执业律所: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60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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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赣江源大道与洪都大道交汇处星海天城康莱博精品酒店6楼(火车站对面武龙大桥桥头,靠近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