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来源:杜学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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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身份信息略)。
代理人:杜学颖,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刘鹿,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
代理人:吴某某,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原告通过淘宝网购买被告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400元,险种为**关爱宝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金额20万元。2015年11月,原告体检,被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12月,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起诉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人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杜学颖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人寿并未对某某进行询问,亦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向某某进行了询问、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等,因此,**人寿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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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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