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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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谈“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来源:夏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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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前几天下来了,我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我们的诉讼主张得到了支持,总算是松了一口气。这原本是一个简单的民事借款关系,却因为我的当事人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而将“借条”写成了“欠条”,因此给诉讼造成了很多不应有的麻烦。通过这个案件,我意识到可能还有很多人与我的当事人有着相似的观念,认为借条与欠条是一回事。但在法律上,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从产生的原因来看

     借条是由特定的借款事实产生,即借条证明借款法律关系。而欠条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即欠条证明欠款法律关系。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从诉讼时效来看

     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的区别: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从法院的审判来看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法律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形成欠条的事实。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能让大家对借条和欠条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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