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元律师

杨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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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荆州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当事人的婚生子女吗?

来源:杨友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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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生殖技术帮助受孕、怀胎、分娩,繁衍抚养后代的权利。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利。完整的生育权概念,包括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和不生育的权利。

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夫妇实现了“求子”的愿望,但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及传统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用他人精子配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权利义务尚未做明确规定。但笔者赞同该案法院审理意见: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其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因果关系分析,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到歧视、虐待、甚至抛弃。决定人工授精的父母应属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应按法律规定享有父母权利,承担父母义务,其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应与婚生子女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刘梅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是与洪波协商一致的结果,洪波当初是赞同的,现以所生子并非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笔者认为,理由不充分,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善尽父亲之责,法院判决洪波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理念。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用他人精子或卵子配对所生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随着科技的昌明,以此种方式圆育儿梦想的当事人大量存在。这些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在双方反目成仇的情况下,必将涉及到子女抚养等问题,引发若干纠纷。目前我国法律在以人工生殖技术繁衍后代方面的规定滞后于医学技术的发展,希望国家尽早出台相关法律,以使公民有法可依,极大的避免类似纠纷。

【法律提示】

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的建立,是双向努力的结果。然而,在子女出生这件事情上,身为当事人的子女,是无法参与,更是无法决定的。

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可以具体实施。在这件事情的决策上,切忌“一言堂”。否则孩子在成长历程中将遭遇各种摩擦,甚至是磨难。

那些出于满足自己种种动机而历经波折,最终如愿生育子女的父母们,希望可以在夫妻婚姻破裂之际,摒弃传统的“血脉相承”观念,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恰恰因为孩子来之不易,更应该珍惜这个孩子成长。即使双方离异,也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角度考虑子女的权益,以避免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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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元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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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友元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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