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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出事了……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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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落款日期不是随便写的,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2017年6月19日,孟某某到某公司从事切割岗位工作。2017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孟某某在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签名后将合同文本交给某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9日。因某公司单位经办工作人员疏忽,劳动合同落款处未加盖某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签名。2017年12月27日,孟某某离职并向某公司索回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孟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工商银行代发,其自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3207元。

2018年1月19日,孟某某以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劳动仲裁委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裁决:某公司按月平均工资3207元计算,一次性支付孟某某三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9621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10月16日才与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迟延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孟某某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主张之前已经多次通知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孟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而某公司仅提供自己打印的一份通知予以证明,故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另外,用工单位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录用,对某公司主张因孟某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不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孟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21元。

某公司认为双方已补签了劳动合同,其无需向孟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21元,遂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应否向孟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621元。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本案中,孟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孟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直至2017年10月16日才与孟某某签订了书面合同,且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落款日期提前至某公司用工之日,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是落款时间为合同实际签订日期,故某公司主张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因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采取此种方式并不能掩盖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向孟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宿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是首次建立劳动关系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均是单位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为借口来逃脱双倍工资的责任。

当然,司法解释中也有特别约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任务中有负责劳动合同这块业务,那么单位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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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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