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萍律师

李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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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起每周单休,离职后能否主张休息日加班费?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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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7月25日入职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担任小车司机,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每天早八晚五。2012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


王某在职期间,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王某以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年假工资、未缴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向沈阳x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给付包含休息日加班费等仲裁请求在内的多项主张,仲裁委作出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1.王某诉称:入职以来时常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现要求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

2.医药公司辩称:王某在入职时已知道单位周六上班,表示其同意单位每周单休的规章制度,因此,不应支付王某加班费。




法院观点


有关王某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王某虽未就其加班事实存在提供相关证据,但因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认可每周工作六天,每天早八晚五,即王某的工作时间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工时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王某在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工作六天,对此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予以认可,因此,王某确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对王某主张的周六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沈阳WK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王某周六加班费30758.11元。


 


【一审案号】(2016)辽0106民初字第10930号

【二审案号】(2017)辽01民终字第2769号


来源:沈阳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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