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自然人。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法定义务。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
未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相关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劳动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二、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只要提供了劳动,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未交付成果,则无法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均有承揽人自行决定。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由单位先行承担;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直接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5)劳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