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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清单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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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社保清单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实际用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郑州市劳动争议律师)也就是说,只有实际用工,才会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也不能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认为有了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就等于存在劳动关系了,那就错了!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在实践中可作为一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不是充分证据。最终还得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实务中存在很多挂靠社保的情形,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用工,显然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市劳动争议律师)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还应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实务中需注意,即使存在上述凭证,但还需存在实际用工行为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郑州市劳动争议律师)比如,提供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给的工资条、在用人单位从事具体工作的视频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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