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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公司真的不用付二倍工资?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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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合同,公司真的不用付二倍工资?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劳动法》未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相应的惩罚措施,直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仍然很低。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弥补了《劳动法》的这一立法缺陷,创设了二倍工资制度,以惩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针对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几乎没有争议。但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有人认为,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已经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真的不用支付二倍工资吗?郑州劳动争议律师以为,这种观点从情理上讲,有一定的道理。但其却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就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主要理由如下:

一、二倍工资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规定都是这样表述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要指出的是,条文表述为“未签订”。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未签订”强调的只是状态,并不追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以,即使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只要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其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即用人单位在二倍工资问题上承担的是,类似于《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也许会有人提出反对,认为未签订的意思是不签订,其不仅强调状态,还追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如果仅从这半句来看,这种理解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结合后半句,我们很容易得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对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表述都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我们可以看出,在实施条例一个条文中分别使用“未”与“不”。这样,就很难得出两者是一个意思的结论。如果说两者都是“不”的意思,立法者为什么将两者用不同的表述?从这一点上也是讲不通的。因此,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未签订”与“不签订”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强调的重点也是不同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权利,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确实不存在过错。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第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此时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充分说明,立法者认为此时用人单位是存在过错的,过错就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关系。故此时终止劳动关系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二倍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反过来说,如果立法者没有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话,就不会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要用人单位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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