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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调岗的三个规则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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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调岗的三个规则

一、用人单位以调岗的名义变相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李某与2012年10月进入郑州某公司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2014年8月,郑州某公司将47岁的李某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李某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公司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公司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李某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本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12年4月,张某与郑州某科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郑州某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郑州某科技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道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经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内到公司报道上班。张某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对于两岗位属于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故未按公司要求报道上班,此后,郑州某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相同内容的同事,并告知张某不按时到岗上班的后果,随后,郑州某科技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院作出继续履行的判决后,单位为履行法院的判决,向张某发送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符合合法性、合理性,此时,劳动者应该按照该岗位安排通知的要求,到岗进行工作。而张某却选择以旷工的行为对抗单位的到岗通知,显然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理。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上都说不过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的第二次解除合法。

三、用人单位通过限制竞岗调岗,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贺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说明,贺雪虽在《竞聘报名表》上确认接受岗位调剂,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竞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贺雪,故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支付贺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郑州劳动争议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保障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但因此可能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说明,否则即使劳动者选择服从岗位调剂,但对降低的薪酬不予认可,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就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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