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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量:0

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一、一般:在民事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其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二、特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为当事人,法律依据有: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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