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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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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三者的主体不同、权利和义务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口头承揽关系的取证包括了人证、物证、聊天记录、履行了部分承揽工作等。


  一、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如下:

  雇佣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二、口头承揽关系怎么取证

  口头承揽关系如果一方违约,主张违约赔偿的一方的需要提供有承揽关系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人证、物证、聊天记录、录音材料或者承揽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承揽工作等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

  3.人身性表现。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法律快车提醒您,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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