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故,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现实生活中,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情况较为常见。一旦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比,删除了强制保险的部分内容,因为强制保险的在限额内优先赔付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条予以单独规定,因此此条删除了强制保险的内容,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该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条来看,主要有这样三层意思:
a、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受影响,还是由保险人首先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
b、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且该“相应”的责任,应属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现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驶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
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选择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上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