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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来源: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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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婚姻法等现行法规的基础上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解读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此外,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以后,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算点从十周岁降低至八周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并没有随之变更。民法典中的规定,直接明确了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原则,尊重他们的意愿,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在表述中,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中,使用了“直接抚养”而非之前《意见》中的“随某方共同生活”,这种文字表达更符合法律精神,使得大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这一概念有了更明确的认知。

 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

 希望广大朋友切记:

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始终是我们要坚持的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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