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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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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代签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补发工伤待遇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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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协议无效用人单位应补发工伤待遇

【案情简介】

李某,19802月出生,2013821曰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月的工资额为379元。20139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头朝下掉进热水池中,该厂迅速将其送往市某烧伤医院,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经诊断,李某烫伤面积为75%。同年926日,该厂让李某转院治疗,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李某115 日出院,但还有两处烫伤未痊愈,之后支付医疗费 29817.40元,该只报销了其中的8000元,剩余21817. 40元未报销。李某受伤后,该厂未支付其工伤津贴。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昏迷,需要护理,其父母和其姐轮流护理,父亲和母亲共计护理30天,在农村的平均收入为每月400元(有村委会证明为证);其姐在某单位工作,日工资为14元,护理45天,往返交通费5882013103,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相关的待遇。李某的父亲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了字。协议书中规定,某机械厂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 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李某经医治后,神志清楚,其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其父代签协议无效,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机械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5万余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签订协议书无效,该机械厂应依法支付李某的相关工伤待遇,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厂给李某报销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李某2013年9月22日在某机械厂处工作时发生工伤后,2013年10月3日,该厂虽与李某的父亲达成协议,约定再支付给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本案中,该协议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为:首先,李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李某委托,无权代理李某签订协议、处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其次,李某父亲签订该协议时,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字, 否则不再支付李某有关待遇,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 签字。因此,应认为该协议系李某父亲受到胁迫订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第三,该协议中某机械厂支付李某的工伤待遇, 与李某按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该协议无效后,该厂应依法为李某报销医疗费,并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自愿、平等的原则,并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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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洪超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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